关于开展202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合理分配学校各类资助资源的前提。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度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25〕5号)文件精神。现将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依据及内容
依据《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25〕5号)文件和本通知开展工作。
(一)认定对象
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二)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3.公平、公正、公开;
4.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5.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6.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
7.保护隐私与公开透明相结合;
8.应助尽助。
(三)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3.无故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4.经常外出参与商业旅游者;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如:购买高档电子设备、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经常自费观看演唱会、出入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来源无保障者;
(3)低收入家庭学生,包括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中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4)脱贫家庭学生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中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5)学生本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遇重大突发事件,负担高额医疗费用且无经济来源者;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来源者;
(7)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无经济来源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人均月收入等于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3)父母务农,收入较少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4)父母长期患有慢性病,家庭缺乏劳动力或家庭经济来源不足;
(5)家庭成员中兄弟姐妹接受非义务教育人数较多且家庭经济来源不足;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二、工作安排
1.宣传阶段
按照学校整体工作安排,各学院要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学生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义和认定流程。
2.线上申请阶段(9月11日——9月19日)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需在系统进行线上申请,学生先提交量化指标表,提交完量化指标表再提交困难生申请。(登录学习通→点击“量化指标-困难认定申请→按照提示进行填报),同时将经济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伤残证明、低保证明、抚恤对象证明、建档立卡证明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需提供医院诊断病历、费用明细等材料)电子版上传到申请界面作为认定依据,并填写个人承诺和签字。未参加困难认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评各类助困性质的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
3.班级民主评议阶段(9月20日——9月25日)
(1)辅导员初步审核。辅导员可在系统中导出和打印学生系统填报的《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系统内“国网导出”项目导出《2025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辅导员可批量或单独打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佐证材料和汇总表进行参考,详见操作手册)。
新生辅导员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建学籍前比对查询特殊困难学生”信息,其他辅导员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特殊群体信息”并通过有效方式(如个别谈话、联系家长、联系相关部门、参考量化分值等)对学生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2)班级推选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初审后需召开专题班会,通过班级民主投票的方式推选出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和非申请认定的学生组成,其中学生应尽量包含学生干部、寝室长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且为奇数。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任期一学年;(民主评议小组需在系统内添加,小组成员必须包含辅导员,且成员人数不宜过多。系统添加小组成员详见操作手册)
(3)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辅导员根据认定办法要求,组建评议小组并召开评选说明会,向评议小组成员讲解《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内容,明确评议的对象、要求和流程。评议过程应该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评议过程、内容、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避免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背对背”投票,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长(辅导员)代表小组在系统内审核、确定认定结果,小组成员填写纸质版《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附件2)并签字,辅导员上传系统备案(详见操作手册),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
4.学院审核阶段(9月26日——10月8日)
(1)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辅导员组成,负责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工作组人员确认后,学院在智慧学工系统上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操作手册)。
(2)系统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系统公示方式详见操作手册)。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提出,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妥善解决。
(3)学院认定结果无异议后,系统内“国网导出”项目导出《2025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详见操作手册)交由主管学生工作书记签字、学院盖章后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与贷款科。
(4)以上工作完成后,各学院要进行总结,在智慧学工系统上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含院级认定小组名单、认定标准、认定工作情况、评议方式、评议结果,附学生认定名单、档次,特殊困难群体未认定原因,学院公示情况等)。
5.学校审核阶段(10月9日——10月31日)
召开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汇报本学院认定评议工作的开展情况,审定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比例,学习通系统内审核通过。
三、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安排专人负责认定工作,广泛宣传,抓好落实,确保每个学生都能知晓政策、精准认定,享受到国家和学校的关怀与资助。各学院在开展认定工作时要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制定2025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方案,并及时做好学院202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总结。
2.精准解读,科学认定。各学院辅导员应认真学习《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25〕5号)文件,精准把握政策,按照有关要求科学开展认定工作,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全面了解参评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日常生活表现,严格把握参评学生有无过度消费或其他不符合认定要求的情况,确保认定结果公平公正。
3.强化教育,完善管理。各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通过广泛宣传资助政策,消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完成学业。同时,要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树立认真学习、追求卓越、自强不息的观念,勤奋踏实、刻苦钻研,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传递爱心、回报社会。要做好认定和资助管理,对于不诚信现象应坚决抵制,学校将以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不定期对被认定对象进行跟踪和抽查,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学校将取消该生本学年认定及评奖评优资格。
5.请于2025年10月9日13:30前将学院2025年《家庭经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纸质版主管学生工作书记签字、学院盖章,电子版上传智慧学工)、《附件3--2025年认定情况统计表》(内含4个子文件)电子版及纸质版(主管学生工作书记签字、学院盖章)、系统内国网导出《2025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纸质版(主管学生工作书记签字、学院盖章)上交至学生工作处。《附件2-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需辅导员和小组成员填写最终结果,签字后扫描上传系统备案,不再收取纸质版。
附件:
1.《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
3.2025年认定情况统计表(内含4个子表)
4.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处
2025年9月10日
附件4:
长春中医药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长中大校办发〔202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承担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六)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
(七)保护隐私与公开透明相结合;
(八)应助尽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招生与就业处的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
同志组成,成员实行席位制。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全体辅导员组成,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布认定标准、认定流程及相关小组成员名单。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如实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并认真填写个人承诺。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困难程度认定为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来源无保障者;
3.低收入家庭学生,包括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中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4.脱贫家庭学生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中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5.学生本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遇重大突发事件,负担高额医疗费用且无经济来源者;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来源者;
7.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无经济来源者。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3.父母务农,收入较少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4.父母长期患有慢性病,家庭缺乏劳动力或家庭经济来源不足;
5.家庭成员中兄弟姐妹接受非义务教育人数较多且家庭经济来源不足;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三)无故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四)经常外出参与商业旅游者;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如:购买高档电子设备、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经常自费观看演唱会、出入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将一并寄送《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校官方网站下载该表。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阶段。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需如实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填写个人承诺,特殊困难学生可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伤残证明、低保证明、抚恤对象证明、建档立卡证明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需提供医院诊断病历、费用明细等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班级民主评议阶段。
(一)辅导员初步审核。新生辅导员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建学籍前比对查询特殊困难学生”信息,其他辅导员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特殊群体信息”并通过有效方式(如个别谈话、联系家长、联系相关部门等)对学生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班级推选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初审后需召开专题班会,通过班级民主投票的方式推选出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和非申请认定的学生组成,其中学生成员应尽量包含学生干部、寝室长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普通学生,比例要合理,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且为奇数。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备案,任期一年;
(三)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六条 学院审核阶段。
(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学院应开通投诉电话、举报邮箱等确保学生投诉渠道畅通。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学院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妥善解决。如仍有异议,师生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核查,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院系评审意见的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审核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无异议后召开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会议,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纸质材料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返还学院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9月至10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每年3月对本学年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将不符合条件者予以调出,资助资格以调整后的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除集中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时间以外,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动态调整。有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成员及本人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已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导致学生无法完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初审,报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及时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享受国家和学校的资助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通过有效方式(如个别谈话、联系家长、联系相关部门等)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对于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发生变动的学生,变动后首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若在新专业班级的学习生活周期未满一学期,则在原专业班级进行认定,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性。认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认定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认定后存在不符合认定条件者;
(二)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者;
(三)经调查核实,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行为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长中大校发〔2020〕56号文件即行废止。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