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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016-01-14     (点击数: )

 

为了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有关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组织机构

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共同配合。

第二条 参保范围

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统一组织,统一管理,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由于老生在入学初基本参加了商业保险,提倡再次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生要求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可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医疗保障内容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重点保障住院、门诊大病医疗和意外伤害门诊。我校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中的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一致,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和意外伤害门诊费用。

分则

第五条 缴费和补助

(一)大学生每学年年度缴费标准为115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个人承担35元,医保卡成本费15元(具体收费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我校学生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在校期间全部费用。如在校期间缴费标准调整时,按调整后标准进行“多退少补”。

(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承担。

(三)家庭特殊困难学生,学校将采取先行垫付保费,待该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时,再行扣除。

(四)参保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并及时上交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并同时上报参保信息及电子文档。

(五)参保学生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1日至次年的831日。

第六条 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在长春医保定点医院可刷卡直接结算,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由于学习期间、在外地实习期间以及寒暑假期在外地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和意外伤害费用,均按照在长春市治疗的有关标准来补偿,由学生先行垫付,回长后到医保中心报销。

(一)住院医疗、门诊大病医疗和意外伤害门诊的起付标准均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个人自理。

(二)大学生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住院补偿比例如下:1005000元补偿70%500110000元补偿75%1000130000元补偿80%3000180000元补偿85%

(三)门诊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相同,两项累加计算,最高为8万元,超过8万元后由个人承担。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即100元以上部分开始补偿。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主要是异体肾移植、骨髓移植、肝移植等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治疗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及省以上、市级、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45%50%55%

(四)意外伤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五)参保学生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按照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药品目录》、《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药品目录》内的甲类药品直接按照补偿比例报销;乙类药品个人需承担一定比例再进行补偿。《诊疗项目目录》分为支付全部费用、支付部分费用和不予支付费用三类项目。乙类药品费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学生个人需先自付10%,余额再按规定补偿,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

附则

第七条 管理服务

(一)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工作,负责学生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相关费用收缴、转交工作,负责续保、停保审核及管理工作。以上项目报至学生工作处,经汇总后上报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就业状态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调整,以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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