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长中大校办发[2021] 47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文件要求,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思想
勤工助学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一)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二)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2.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学校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报酬,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为前提,禁止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4.勤工助学工作应立足校内,不断向校外拓展。要充分挖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同时要组织力量大力拓展社会勤工助学资源。
5.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二、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处,中心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与贷款科科长兼任。下设勤工助学自治委员会,由勤工助学学生兼任,负责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宜。
(二)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开展和协调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事宜。
2.积极拓宽勤工助学岗位渠道,为学生开辟校内外的勤工助学岗位。
3.广泛征询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4.制定和审核勤工助学岗位薪酬的标准。
5.遴选勤工助学学生,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并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定期的考核。
6.协助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7.对优秀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评优表彰。
三、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设立及其管理使用
(一)为保证校园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管理使用,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二)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2.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3.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四、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勤工助学岗位,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2.校内各部门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岗位部门征询表》,同时要将用工岗位的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工作时间及要求填写清楚。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由用工部门申请,上报勤工助学中心。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可随时申请,上报中心。未经中心同意的勤工助学岗位,不予承认。
3.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要求
(1)各用工部门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2)各用工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工作。
(3)各用工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工作时间应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休息日,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为前提。
(4)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本着必要的原则,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
1.勤工助学中心每学期举行1-2次集中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招聘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一般在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进行。
2.学生辅导员及学院要对学生是否符合勤工助学条件进行初审,并填写推荐意见。
3.招聘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统一由勤工助学中心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集中面试后,对录用学生予以公示。
4.用工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勤工助学中心开展招聘工作。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校内各用工部门须对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及时向勤工助学中心反馈本部门用工情况。
(2)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认真如实地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考核表》并交由该岗位指导教师签字确认,未经指导教师签字的考核表视为无效。
(3)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若考核不合格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勤工助学中心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并对其进行相关教育,半年内不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外用工单位自行组织考核,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监督协调。
3.各用工单位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须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更换申请,由勤工助学中心进行协调更换,对未经申请擅自更换的,勤工助学中心不予承认。
五、勤工助学的申请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没有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
(二)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三)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四)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勤工助学工作。
(五)生活俭朴, 无奢侈浪费现象。
(六)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岗位专长者优先考虑。
六、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管理
(一)勤工助学岗位薪酬计算方式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临时岗位:视工作完成情况每小时17元,上限不得超过425元/月。
(2)固定岗位: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月工作量在25小时以上(含25小时)每月425元,工作量少于25小时,按每小时17元,计算岗位薪酬。5小时以下不予发放薪酬。
2.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薪酬的计算方式由校外用工单位制定,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监督协调。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审核:
1.勤工助学岗位薪酬的标准和计算方式由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的审核:
(1)校内用工部门须在每月5日前(逢休息日顺延)将上月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表汇总并交到勤工助学中心;过期未交或遗漏的,勤工助学中心将视其该月工作量为零,薪酬不予发放,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用工部门或个人承担。
(2)勤工助学中心在每月10日前(逢休息日顺延)完成对校内各部门考核表的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学生的工作岗位、上岗时间、工作内容,用工部门的考核意见,考核表的真实性等。
(3)勤工助学中心在每月12日前(逢休息日顺延)根据审核后的考勤表统计勤工助学学生的薪酬金额,汇总后组织学生核对信息,无误后报学校计划财务处。
3.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由校外用工单位自行审核,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监督协调。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发放: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每月发放一次,日期在每月的15日(逢休息日顺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不发放)。
(2)经审核确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由勤工助学中心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申请以现金转账的形式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3)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期间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用工单位,须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存档,批准后可以酌情发放薪酬;没有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自行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勤工助学中心不予承认。
2.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由校外用工单位自行发放,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监督协调。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