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长中大校办发〔2021〕49号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国家和吉林省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旨在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一、评选对象
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定。
二、评选人数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人数以上级部门核拨的名额为准。
三、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过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5.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含30%)。对于综合成绩未进入前30%,但达到前50%(含50%)的学生,如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五、评审程序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积极组织评选,并对申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进行资格审查,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的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吉林省资助中心。
六、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学院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评选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和学院评选指标。
3.各学院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
(1)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违纪处分者;
(3)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者。
5. 学年内获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兼评国家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