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切实做好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旨在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定。
二、评选人数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人数以上级部门核拨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在校生人数及学院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三、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四、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无补考记录。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学年本年级本专业前10%(含10%),曾获学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荣誉及奖项以评审学年为主,证书日期截至当年8月31日)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五、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招生与就业处的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学院负责同志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上报工作。
六、评审程序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和初步评审,按照择优原则对学生申请条件、材料完备性、综合表现等进行初审并排序,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级评审委员会。
3.校级评审委员会对院系评审程序规范性、推荐学生申请条件等进行评审,提出本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4.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校评审结果,签发正式评审报告。
七、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制定各学院评选细则,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最优秀的学生。
2.各学院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评选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和学院评选指标。
3.同一学年内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兼评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长中大校发〔2021〕4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