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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2025-03-14     (点击数: )

长春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选名额和资助标准

1.按照上级部门划拨名额评选,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4700/年、3700/年、2700/10月足额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学校认定的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4700/年。认定的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贫困等级资助标准为3700/年或2700/年。

三、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四、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招生与就业处的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学院负责同志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上报工作。

五、评选程序

1.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受助学生资格档次,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上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的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重点关注特殊困难群体未资助情况留存备案,审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出最终获奖名单,上报省资助中心。

六、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学院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其他奖助学金。

4.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退学、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5.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不占用省级下达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指标。

6.对于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如在新专业班级学习生活周期未达到一学期,在原专业班级参加评选。

7.受助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参军入伍、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终止对其发放助学金。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获评资格:

1)在评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2)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原《长春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长中大校发〔20214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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