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学助中心〔2017〕22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评选名额和资助标准
按照上级部门划拨名额评选,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4000元/人、3000元/人、2000元/人。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四、评选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等额评审,将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学院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其他奖助学金。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获奖资格:
(1)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
(3)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