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 部门首页 | 机构设置 |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 学生管理 | 资助与贷款 | 心理健康教育 | 国防教育 | 队伍建设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资助与贷款>>奖助学金>>正文
长春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6-12-13     (点击数: )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吉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吉教联字〔2007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范围

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三、贷款金额

每人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

四、贷款审批及发放

1.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合格后将有关材料上报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审查批准后,将国家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五、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全额支付。

六、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在毕业后1-2年内偿还本金,还清贷款本金的最迟期限为从贷款之日起六年内。

七、贷款合同的变更

(一)贷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下列情况除外:

1.学生转学时,须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受法律制裁的,立即终止贷款发放,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同经办银行协调,追缴所有贷款本息。

3.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时,立即终止贷款发放,追缴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及经办银行审批。

学生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

八、贷款的偿还

1.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毕业生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通过支付宝、银行账号等方式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3.鼓励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款。

九、违约后果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学生,学校配合经办银行采取如下措施:

1.对违约学生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学生采取限制措施。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违约学生,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学生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校长,副组长为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团委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长春中医药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邮编:130117
技术支持:长春中医药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