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吉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吉教联字〔2007〕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范围
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三、贷款金额
每人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
四、贷款审批及发放
1.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合格后将有关材料上报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审查批准后,将国家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五、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全额支付。
六、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在毕业后1-2年内偿还本金,还清贷款本金的最迟期限为从贷款之日起六年内。
七、贷款合同的变更
(一)贷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下列情况除外:
1.学生转学时,须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受法律制裁的,立即终止贷款发放,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同经办银行协调,追缴所有贷款本息。
3.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时,立即终止贷款发放,追缴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及经办银行审批。
学生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
八、贷款的偿还
1.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毕业生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通过支付宝、银行账号等方式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3.鼓励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款。
九、违约后果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学生,学校配合经办银行采取如下措施:
1.对违约学生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学生采取限制措施。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违约学生,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学生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校长,副组长为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团委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