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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2025-03-14     (点击数: )

长春中医药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承担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六)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

(七)保护隐私与公开透明相结合;

(八)应助尽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招生与就业处的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组成,成员实行席位制。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全体辅导员组成,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布认定标准、认定流程及相关小组成员名单。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如实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并认真填写个人承诺。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困难程度认定为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来源无保障者;

3.低收入家庭学生,包括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中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4.脱贫家庭学生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中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5.学生本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遇重大突发事件,负担高额医疗费用且无经济来源者;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来源者;

7.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无经济来源者。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3.父母务农,收入较少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4.父母长期患有慢性病,家庭缺乏劳动力或家庭经济来源不足;

5.家庭成员中兄弟姐妹接受非义务教育人数较多且家庭经济来源不足;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三)无故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四)经常外出参与商业旅游者;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如:购买高档电子设备、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经常自费观看演唱会、出入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将一并寄送《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校官方网站下载该表。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阶段。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需如实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填写个人承诺,特殊困难学生可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伤残证明、低保证明、抚恤对象证明、建档立卡证明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需提供医院诊断病历、费用明细等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班级民主评议阶段

(一)辅导员初步审核。新生辅导员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建学籍前比对查询特殊困难学生信息,其他辅导员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特殊群体信息并通过有效方式(如个别谈话、联系家长、联系相关部门等)对学生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班级推选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初审后需召开专题班会,通过班级民主投票的方式推选出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和非申请认定的学生组成,其中学生成员应尽量包含学生干部、寝室长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普通学生,比例要合理,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且为奇数。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备案,任期一年;

(三)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六条  学院审核阶段。

  1.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

  2. 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学院应开通投诉电话、举报邮箱等确保学生投诉渠道畅通。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学院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妥善解决。如仍有异议,师生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核查,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院系评审意见的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审核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无异议后召开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会议,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纸质材料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返还学院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9月至10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每年3月对本学年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将不符合条件者予以调出,资助资格以调整后的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除集中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时间以外,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动态调整。有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成员及本人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已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导致学生无法完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初审,报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及时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享受国家和学校的资助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通过有效方式(如个别谈话、联系家长、联系相关部门等)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对于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发生变动的学生,变动后首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若在新专业班级的学习生活周期未满一学期,则在原专业班级进行认定,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性。认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认定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认定后存在不符合认定条件者;

(二)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者;

(三)经调查核实,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行为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长中大校发〔202056号文件即行废止。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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