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长中大校办发〔2020〕71号
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费减免对象
(一)学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且为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二)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父母均为残疾且无劳动能力及经济来源、家庭突发重大变故且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第二条 学费减免额度
免除当年全部学费或部分学费。
第三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申请学期以前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二)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不良嗜好;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及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 学费减免的工作程序
(一)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申请学费减免学生名单,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学校特殊经济困难学生5%的比例,确定学校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学费减免工作每年10月开始,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当年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应退还全部减免学费;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学生,除退还全部减免学费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正常享受学校其他资助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