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长中大校办发〔2021〕48号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相关资金下达指标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评选名额和资助标准
1.按照上级部门划拨名额评选,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4300元/人、3300元/人、2300元/人。
2.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4300元/人。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四、评选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评审,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上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的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资助中心。
五、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学院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其他奖助学金。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获评资格:
(1)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
(3)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者。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