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资助政策,将帮困助学工作做好、做细、做实,确保“爱心超市”资助平台的正常运营,更好的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爱心超市成立于2008年,是由学校原机关第二党支部发起,目前由教育基金会、机关党总支第五党支部以及全校师生共同资助,在学生工作部的具体指导下,由爱心服务团负责经营管理,面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的资助平台。
第二条 爱心超市的服务宗旨是爱心、奉献、感恩、传递。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爱心服务团由志愿者及勤工助学学生组成,主要负责超市经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爱心服务团成员应遵守《长春中医药大学“爱心超市”经营管理办法》、《长春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爱心服务团成员应保持文明友善、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充分体现爱心超市服务宗旨,任何人不得以爱心超市名义营私舞弊。
第六条 爱心服务团成员工作期间必须身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件,维护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七条 爱心超市进行采购时,需在指定商家进行采买,并由至少两名成员持爱心超市专用账户的银行卡进行结账,不得使用个人现金或银行卡等方式采购,采购结束后保留购物凭证。
第八条 爱心服务团成员在营业前后需打扫超市卫生,整理商品,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
第九条 营业结束后,爱心服务团负责统计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并记录清楚、完整。
第十条 每学期期末,爱心服务团负责核查账目,清点超市库存,做好对物品的登记、保管工作。
第三章 购物须知
第十一条 爱心超市服务对象为我校认定的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在购物时须本人凭校园一卡通、身份证在超市购物,不得转让或顶替他人购物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购物时不得恶意破坏超市形象和超市硬件设施,不得恶意侮辱或诽谤爱心服务团成员。
第十三条 购物学生可向爱心服务团提出所缺生活必需品的申请以及对超市管理等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爱心超市营业地点为致知楼一楼1102室,营业时间为每周星期日,节假日营业时间另行通知,寒暑假暂停营业。
第十五条 爱心超市全部收入用于购置超市硬件设施及日常货物,所有交易和物品采购一律详细记录、备份、存档。
第十六条 爱心超市中销售的商品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任何商品的销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爱心超市内所售商品的定价标准为销售价的六折到八折。
第十八条 爱心超市内所售衣物为我校师生捐助,根据新旧程度和实用性,由超市工作人员统一清洗、消毒、熨烫、摆放,定价标准为不高于5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长春中医药大学爱心超市。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