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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25-03-14     (点击数: )

长春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418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吉教联字〔2007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的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吉林省教育贷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贷办)是吉林省教育厅设立的管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机构,是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平台。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是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负责贷款的信贷管理并按照《合作协议》及《操作规程》的规定享有对我校机构指导、监督、管理的权利。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校长,副组长为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团委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二、贷款对象及条件

贷款对象为已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和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贷款条件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5.严格遵守国家、省教贷办、省开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借款人应当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学校。

三、贷款金额

全日制高校学生每人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日常生活费。

四、贷款申请

1.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向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开学后,学生将生源地贷款回执交学校,由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对申请生源地贷款学生进行确认。

2.学生贷款申请经审查批复后,学生须与贷款经办方签订贷款借款合同。获批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与贷款经办方签订《生源地贷款借款合同》。获批校园地贷款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3.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

五、贷款审批及发放

1.学院每年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初审,生源地贷款进行系统回执录入,高校贷款进行系统规模预测。

2.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系统材料进行复审,合格后将有关材料上报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审查批准后,将国家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4.学校账户收到贷款后,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计划财务处与各学院进行人员核对,将资金优先冲抵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的款项,将返还学生本人。

5.贷款学生因参军入伍、公派出国学习、休学或其他原因延长学制的,入伍、出国或休学前必须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同意后,重新确定还款日期和贷款展期时间

六、贷款利率及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LPR70个基点。贷款学生在读期间的利息,由省财政部门100%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其自行支付,贷款学生可随时申请还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

七、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还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自付利息,在五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八、贷款合同变更

(一)贷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下列情况除外:

1.学生转学时,须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立即终止贷款发放,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同经办银行协调,追缴所有贷款本息。

3.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国外、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时,立即终止贷款发放,追缴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及经办银行审批。

九、贷款偿还

1.贷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毕业生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通过支付宝、银行账号等方式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3.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如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

4.鼓励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款。

十、违约后果

贷款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贷款学生应详细了解贷款借款合同信息,签订合同后须遵守合同所有条款。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学生,学校配合经办银行采取如下措施:

1.对违约学生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学生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违约学生,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学生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证明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会同贷款经办方终止贷款,并进行相关处分。

2.各学院根据国家、经办银行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与工作要求,具体落实和办理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回收等相关事宜,负责存放、保管相关奖惩资料。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长中校办发〔20152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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