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切实做好本专科生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旨在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优秀学生。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定。
二、评选人数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人数以上级部门核拨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在校生人数及学院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三、奖励标准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分春季和秋季两个学期发放,每次发放2000元。
四、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中均位于前15%,曾获学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合并设立评审 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招生与就业处的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学院负责同志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学院成立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上报工作。
六、评审程序
1.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各学院对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和初步评审,按评选指标数量择优推荐人选并排序,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下发奖励金。
七、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优秀的学生。
2.各学院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评选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和学院评选指标。
3.学年内获评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兼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长中校发〔2012〕7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