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中大校办发〔2015〕17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类别、标准和比例
(一)学校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900元,占班级学生人数的5%;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600元,占班级学生人数的10%;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400元,占班级学生人数的10%。
(二)单项奖学金
学习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元,占班级学生人数的5%;
活动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元,占班级学生人数的5%;
学生干部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元,占班级学生人数的5%。
(三)新疆、西藏内地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
每人每学期200元,占新疆、西藏内地少数民族学生总数的40%。
(四)新生奖学金
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年5人。
二、评选条件和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学期内考试、考查课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5.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体育成绩及格以上。
(二)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办法
1.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2.荣获一、二等奖学金学生思想政治考核成绩须达到优秀,荣获三等奖学金学生思想政治考核成绩须达到良好;
3.学期学习成绩在班级学习成绩排名前1/2;
4.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顺序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
(三)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办法
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思想政治考核成绩须达到良好,学生综合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3,且符合下列单项评选条件。
1.学习单项奖学金:考试课平均成绩须达到80分,考查课成绩须达到良好,按照学习成绩排名从高到低顺序评选;
2.活动单项奖学金:考试课平均成绩须达到75分,按照思想政治考核成绩排名从高到低顺序评选;
3.学生干部单项奖学金:考试课平均成绩须达到75分,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顺序评选。
(四)新疆、西藏内地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办法
1.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2.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顺序进行评选。
(五)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办法
1.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
2.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的理科成绩前三名、文科成绩前两名学生。
(六)学校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不可兼得。
三、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由思想政治考核成绩、学习成绩和体育成绩三部分构成,思想政治考核成绩占20%,学习成绩占70%,体育成绩占10%。
思想政治考核成绩:学期学生的思想政治考核分数。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思想政治考核评定细则》进行计算。
学习成绩:学期各门考试课平均分数。
体育成绩:体育课成绩占60%,早操出勤成绩占40%,无体育课时按早操成绩计算。
四、评选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学校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各班级在辅导员老师的指导下成立3人以上奖学金评选小组,根据学生上一学期考评成绩进行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经班级公示、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复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二)新疆、西藏内地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各学院根据新疆、西藏内地少数民族学生比例数集中评选。评选结果经学院审核、公示,学生工作处复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三)新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结果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五、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